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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来源:市供销合作社发布时间:2023-08-23 10:10:00访问量: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8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产业不断拓宽,合作内容不断拓展,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必须将它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推动规范运行。注重合作社《章程》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基本遵循,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从事与合作社《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第八条),在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增加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和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第十五条);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明确成员的入社程序,申请者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第二十四条);增加成员代表大会的人数限制,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第三十二条);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退出机制,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十一条)。

(二)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领域和业务范围,促进创新发展。法律修改回应农民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益多元的服务诉求。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再局限于“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允许不同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条)。适应农民财产多样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发展趋势,允许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出资(第十三条)。

(三)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平等的法律地位,改善营商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较快,但社会认可度不高。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平等权利的保护,新增相关规定,强调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七条),明确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六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四)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提升合作层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地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九条);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第七章),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

(五)建立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机制,明确政府职责。2013年国务院批复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省相继建立了本级人民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修改后的法律将这一行之有效的机制上升为法律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第十一条)。

(六)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支持,提升竞争实力。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坚持促进法的性质,将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需要,增加了表彰奖励、保险服务、互助保险、用电用地等内容,进一步充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措施。

以上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通过以上内容可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由数量增加型转变为质量提升型;由单个专业型向多个专业联合型发展;由单纯提供产品(服务)向多领域、多业态延伸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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